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 发票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10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 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 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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