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申请书(共5则)[修改版]

第一篇:判后答疑申请书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350楼2403号。 因申请人上诉程****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虽经两次审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

第一篇: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3502403 申请人: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楼号。 **** 因申请人上诉程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虽经两次审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民 事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 3000 一、贵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仅为元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若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 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是法律所确定侵犯商 1. 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法定赔偿原则。若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依照法定赔偿原则: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 的行为;无法依照本法第一款规定的一般原则确定赔偿额,也就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 3. 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侵权赔偿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 而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合理转让价格、 20021012 合理许可费用等等。根据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 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贵院已经认定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存在,且侵权人所获利益、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都无法计算, 所以,可以依据法定赔偿原则,综合考虑,确定赔偿数额。首先,被上诉人的负责人程如鹏之前为上诉人 的员工,理应知道该商标系上诉人所有,却将该商标用于自己开办的美容院,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其次, 2010128 上诉人于年月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时至今日,侵权时间已长达三年,若 按照侵权人所得收益计算,难道其每年的收益才一千元,还一直持续经营,这与市场规律不符;再次,上 3000 诉人为本案经过三年已经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贵院却仍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元,上诉人认 为数额过低。 综上,以上问题望贵院予以答复。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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