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资料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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