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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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 2011117 款的决定》已经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131 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 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 款作如下修改: “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 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 ” 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 5-10 长期规划(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 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 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 ” 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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