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细则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细则)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4日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 20xx年12月5日学部主席团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细则)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4日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 20xx年12月5日学部主席团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的 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 身荣誉。 第三条 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 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 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被推荐人应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 工程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四条 院士增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及其分配由中国科学院 学部(以下简称学部)主席团确定。增选名额基数为60名,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学 科布局和学科发展需要适当增加增选名额,但增加名额不超过6名。 第五条 要特别注意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被推荐人 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下同)一般不超过65岁。在各学部正式 候选人中,60岁(含60岁)以下的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院士增选工作分为推荐院士候选人、各学部评审和初选以及终选投 票等阶段。 第七条 资深院士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推荐、评审和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