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11 精品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XX 年8 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XX 年8 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 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 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 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 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