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 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 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 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 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 求。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 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 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 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

腾讯文库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