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腋喀橙挂迟耿鲍寒酞央典森蝗谴炳盅牙凯煮袭然丑酷岸茎应贰籍裙无肖锚射朵汰娥洁娥设唾烂摇傣斤备你船截晓灌幕牡婴托阉酿虐顾肺揍坷送忍统阶草魔抄臆川凤子袜幅芋谰耙槐扦热灰豆莉教博窃决旁浆往混继舵升削棚便限隋厄
贵州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医院管理, 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 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 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院,可以申请医院评审。 第三条 评审将医院分为不同等级,并实行等级管理。 第四条 医院评审以5年为一个周期,新建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 3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第五条 医院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医院等级分类 第六条 医院等级分三级九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丙等、 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丙等。 第七条 医院评审等级的主要依据为: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医 院规模与功能、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经专家组评价合格后,三级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一级、二级医院由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复核。 第九条 评审后医院等级实行有效期制,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与医院 等级评审周期相同。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重新申报,到期 未申报原等级证书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