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金机电科设备报废管理制度(标准版)
设备报废管理制度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报废:1.1.1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1.1.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 值 80%。1.1.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
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报废: 1.1 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1.1.1 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值 1.1.2 。 80%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1.1.3 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1.1.4 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 1.1.5 限的老、旧、杂设备。 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机电科设备组,由设备组负 1.2 责组织有关人员审核,符合报废条件的,由设备组办理有关手续,报上级 部门审批。 设备报废后,其残体由使用单位在限期内交回设备库,经机电科 1.3 设备组组织验收后,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设备残体 或从残体上拆下部件私自买卖或转借他人,否则按丢失处罚。 报废设备的残体,由机电科负责送交集团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1.4 继续使用超期服役设备的,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 1.5 下,并同时上报计划进行改造。 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维护检修、检查力度, 1.6 缩短检修、检查周期。 机电科设备组、使用单位都必须对继续使用的超期服役设备单独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