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

附件1: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 一 条 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

附件1: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一、总则 第一 条 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 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 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规范。 第二 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__高 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 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 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 筹。 第四 条 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 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 第五 条 设置程序 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 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 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 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 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 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 条 基本条件 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__所在地,具备__法人资格和办学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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