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 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 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市创业创新、产业升 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山东 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 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 式募集运作,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 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募集 两部分。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 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市内外社会资本及 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 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 行投资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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