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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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律 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 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 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一、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 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 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全国人大 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 两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 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 性文件。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 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 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 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 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 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它们可以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 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 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此外,自治区和自治区中较大的市在一般性问题上 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