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xx区xx新城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本区xx新城区域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美化现代化滨海新城夜景,根据《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景观灯光专项规划
xx区xx新城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本区xx新城区域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美化现代化滨海新城夜景,根据《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景观灯 光专项规划》、《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x绿 容〔2024〕35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景观灯光设施是指安装在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地和其他设施 上,以光线的投射、透射、勾勒、映衬等形式,展现城市夜间景观形象的各类照 明器材、发光材料、控制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二条管理机构 xx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景观灯光设施建设 和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委、建交委、xx新城办、经委、规土、财政、水务、房管、环保、公 安、旅游、商委、城管、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设置区域 下列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含构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广场、绿地、会议(展)中心、体育场(馆)、 影剧院、博物馆、旅游景点、交通枢纽以及主要道路沿线的桥梁等公共设施和公 共场所。 (二)xx城区高速公路出入口、主要河道两侧、金海湖周围视线所及的建 (构)筑物,主干道沿线的建(构)筑物、主要街道和繁华商业街区两侧的建(构) 筑物。 (三)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区域或建(构)筑物。 上述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所需建设用地划拨、出让时,规土 部门应事先征求区绿化市容局意见,并将所需配建景观灯光设施要求,纳入该土 地划拨、出让条件。 第四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