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岗位职责》
《船员岗位职责》 船 长 职 责1. 一般职责1.1 船长为一船之长,依法指挥全体船员,管理全船一切事务,对全船生命财产应负安全责任,船长非因事变或不可抗力,不得变更船舶之预定航程。无正当理由,不得
《船员岗位职责》 船长职责 1.一般职责 1.1船长为一船之长,依法指挥全体船员,管理全船一切事务,对全船生命财产应负安全责任, 船长非因事变或不可抗力,不得变更船舶之预定航程。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其船舶。 1.2船长为一船之最高行政长官,又为船东之代表。船长为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财产, 对于船上可能发生之危害,得为必要之处置。船长在航行中,为维持船上治安及国家法益,得 为紧急处分。 1.3船长对外代表船东,对公司之各分支机构以及代理行、租方、货主等等,应以公司利益为 主,给予充份合作与协助。 1.4船长应负责保管下列各种证及注意其时效,以便更换或加签延期。 1.4.1船舶国籍证书;1.4.2船舶登记证书;1.4.3船舶检查及检查簿;1.4.4船舶吨位 证书; 1.4.5船舶丈量证书;1.4.6船级证书;1.4.7船舶载重线证书;1.4.8船舶除鼠证书或 免予除鼠证书; 1.4.9船舶安全设备证书;1.4.10船舶安全结构证书;1.4.11装卸货机械及属具证书; 1.4.12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1.4.13电台执照;1.4.14救生筏检验证书;1.4.15年税缴费收据;1.4.16规费缴交收 据; 1.4.17美国海水污染管制证书;1.4.18船钞;1.4.19巴拿马运河及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1.4.20IOPP证书(外籍);NOPP证书(国籍)1.4.21其它有关证书; 1.4.22其它有关文件,如:船员手册、船员契约书、运送契约及关于装载物之文书;各种设 备及属具目录、航海记事簿、公司规章、各航政机关所交付之各项文件。 1.5船长遇船舶沉没、搁浅、碰撞、失火、货物损失或其它意外事故(如:工人受伤、属具损 坏等)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分公司及公司安排人员协助处理,并作成海事报告,送航政机关或 公证行(NotaryPublic)签证后,副本寄回公司损保部。 1.6船长遇有下列事情,应将事实发生始末、时日地点及其它有关事情,详细载于航海记事簿, 作成海事报告(SeaProtest)或事实报告书(StatementofFact)送最先到达之航政机关或 公证行签证,并电告公司。 1.6.1因事变或不得已之情事而变更预定之港口、或中止航行而驶回。 1.6.2航行中本船遭遇海难或其它危险。1.6.3救护遇难船舶或人命。1.6.4船长对船员之 管束行为。 1.6.5航行中船员或旅客之死亡、或其它事故。1.6.6航行中发现货柜封条遭受破坏,或有 异状之情况。 1.7船长应在本轮抵港前会同各主管举行一次查船工作,是否有违禁品、走私品或毒品,并应 通知船员禁止走私或违法情事,且将通告内容及日期登记于航海日志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