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日期:10-02-10 1.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发生了伤害事故,这些教育机构该不该承担责任、应该怎样承担责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 来源:未知作者:admin日期:10-02-10 1.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发生了伤害事故,这些教育机构该不该承担责任、应该怎 样承担责任,学生家长和教育机构的观点常常不同。学生家长普遍认为,学校应当承 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教育机构则认为,监护是一种法定职责,家长把未成年子女送到 学校、幼儿园,不能认为是监护责任转移,发生伤害事故,家长作为监护人仍然要承 担责任,如果学校、幼儿园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可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 任。 传统观念认为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监护人责任,家长交了学费, 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一切都由学校负责。如果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故,学校理所应当负 全责。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定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没有法律依 据。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权利和义务 等,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学校不在监护人的范围之中。其次,学校 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教育管理职责。学校的这种职责,是受公法而非私法调 整的,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这种教育管理关系,也是一种公法关系,而非私法关 系。同时,这一教育管理职责包含着要充分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 等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带有监护的性质,但是绝非私法意义上的监护。 笔者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应承担管理责任。学校不应对在校学生承担监护责 任,但决不意味着学校对学生受到的伤害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否定了过去认为学校对学生存在监护义务的观 点,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这种教育管理 保护义务,也是有《教育法》作为法律支撑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