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信息质量,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 信息质量,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 位,包括:行政单位、各类由国家及全民有制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以下简 称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 管理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 报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资产占有、使用、增减变动等基本情 况的文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 -12 第1页共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