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评议对象: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 业单位,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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