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岗位交接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岗位交接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综合业务系统安全运行,防止因岗位变动或工作交接中出现风险,根据我市农信社实际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岗位交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综合业务系统安全运行,防止因岗位变动或工作 交接中出现风险,根据我市农信社实际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 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只限于综合业务系统上线运行后的营业机 构会计、出纳、储蓄等业务工作人员临时离岗交接、班间交接以及岗 位变动的交接手续处理。 第三条岗位交接基本规定 1 、营业机构人员工作调动、日常工作的轮班及临时顶班代岗等, 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登记相关交接登记簿。各种交接都必须在账实、 账簿、账账、账证相符的基础上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说明, 并明确责任,作出处理。 2 、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坚持监交制度。 1 ()双人临柜制储蓄机构的交接由网点负责人或本机构其他人员 交叉监交;非综合柜员制会计机构一般人员的交接由会计主管监交, 会计主管的交接由会计负责人监交。 2 ()综合柜员制营业机构柜员的交接由主管柜员监交,主管柜员 交接由机构负责人监交; 3 ()营业机构的负责人办理交接工作时,由上级管辖机构负责派 人监交。 3 、请、休假时间较短的,可比照临时离岗交接手续办理;请、 休假时间较长的(三天以上),必须按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办理。 4 、临时顶岗人员替要害岗位时只能固定某一岗位,不得先后顶 岗两个岗位。 5 、办理交接时,移交人员应将全部的工作和问题向接交人详细 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将其情况和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材料 移交接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