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指南
附件6天津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指南(试行)1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企业碳排放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编制。 企业坐落地在天津市辖区范围以外,但因注册地或统计口径原因,须向天津市报 告碳排放
6 附件 天津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范围 1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企业碳排放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编制。企业 坐落地在天津市辖区范围以外,但因注册地或统计口径原因,须向天津市报告碳排放 情况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编制依据 2 《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名的规范及指南》 (IS014064-1);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 2011);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 所,); 2007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2006);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发 〔号, 2013)122013);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 (JJF1001-2011);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7167-2006) 术语和定义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碳排放 3.1 企业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本指南所述碳排放仅指二氧化碳排放。 CC0) 2 排放源 3.2 产生碳排放的独立设备或过程,如锅炉、高炉、炼钢降碳过程等。 排放单元 3.3 由排放源组成的,具有独立计量的物理单元或生产系统(包括装置、设施、工序、生产 线等)。 直接排放 3.4 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碳排放。本指南中仅指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工业生产过 程排放。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指有氧燃烧放热反应中产生的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指 除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以外的、由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碳排放。 间接排放 3.5 因本企业生产或经营活动引起的,但由其它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碳排放。 报告期 3.6 企业进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本指南所述报告期为个自然年。 1 报告范围 3.7 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边界限定,包括时间、组织机构设置、运营管理、地理位置、 排放分类等边界的确定。本指南所述报告范围为报告期内具有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 资格的企业在其厂界区域和运营管理范围内的直接和间接二氧化碳排放。 (CO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