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宏观调控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法学082 雷欣 08056212自从读了邢会强的《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对我国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有些自己的见解,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今天,宏观调控在房地长市场中扮演一个怎
宏观调控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法学雷欣 08208056212 自从读了邢会强的《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对我国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有些自己的 见解,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今天,宏观调控在房地长市场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是至关重要 的,尤其是怎样发挥其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本是经济法治的应有之义,然而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却屡屡 呈非法化的运行态势。这是由于我们将宏观调控行为定性为国家行为以逃避司法审查以 “” 及由此所带来的宏观调控权限配置失当所致,而我国一元化的住房发展模式则更使宏观调控 失去了正确的方向。有鉴于此,重新厘定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设置宏观调控合法化运行的 协调机构、建构二元化的住房发展模式将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法性的保障。 地方分权诱发了地方政府的以下两种行为:一是强烈的投资和消费扩张动机,加剧了经 济过热;二是强烈的地方保护动机,造成了经济割据。有的研究据此称地方政府的行为符合 邪恶假设,即地方政府在本质上趋向于加剧经济波动而非有利于经济稳定。但是,以上 “” 两种地方政府的邪恶行为并非因为分权,而是因为分权的不规范。具体言之:一方面一 “” 年一度(或数年一度)、一省一个模式(或数省一个模式)的谈判式分权,造成地方政府的 短期行为,也易使中央政府在谈判中处于被动,做出妥协和让步;另一方面,行政性分权又 保留了较多的计划体制因素。地方政府的经济基础仍源于按行政管辖的地方企业,而因分工 和贸易扩大的收益无法转化为地方财源的增加,因而地方政府只能借助地方保护主义满足地 方财政支出不断扩大的需求。此乃其一。其二,正如王全兴教授在评价将宏观调控行为定性 为决策行为时所指出的:宏观调控本来是寓于政府与市场互动框架中的一个由决策和执行 “ 两个阶段所构成的政府干预过程,宏观调控权作为与宏观调控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应当 涵盖宏观调控的全过程。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决策,尽管主要由中央政权主体做出,但这种决 策是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宏观与中观之间纵向博弈的过程,也是不同地区、行业、利 益集团之间在这种纵向博弈中相互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权主体是宏观决策的 参与主体。事实上,宏观调控权不仅仅是决策权,还有执行权和监督权,这样才能构成一 ” 个完整的宏观调控行为实现机制。其三,城市经营之所以成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障碍,不是 因为地方政府不能调控房地产市场,而是因为其角色错位、利益冲突了。如果地方政府以经 营者的身份出现,企图以地生财,将土地收益作为自己的第二财政,就必然与民争 “”“” 利,从而有违宏观调控的目标。当然,由于政府角色的多重性,必然使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 但这是制度设计的问题。不能一出问题就将权力上收,这必然会陷入治乱循环的老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