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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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年月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20121130 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79 第号 20121130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于年月日 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31 年月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1130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 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 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 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 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 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