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 第一条 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28 号)、《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暂行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 第二条 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以及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 第三条 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