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修改版]
第一篇: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 第一篇: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企业申请设立公司律师的条件: (一)北京市行政辖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三)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 (四)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试点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1: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三章公司律师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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