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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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 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 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 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 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 小时内报告矿领导,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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