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 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 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 济效益。 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 务,方便职工生活。 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 — 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 罚款。 房屋出租时,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 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 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 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 险金。 单位所有临街门面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 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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