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行政解释中的克制主义
小议行政解释中的克制主义 本文中的行政解释取其广义,即行政机关所作的具有事前性、规范性和抽象性的解释。之所以将“准行政解释”包括在行政解释之中,是因为:首先,在解释主体上,具有限定性。尽管与狭义
小议行政解释中的克制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