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对船舶稳性的要求

第六节 对船舶稳性的要求1.某船舶的宽深比为1.8,稳性衡准数为1.2,按我国法定规则的规定,该船的极限静倾角均可适当减小( )。A.0.8°B.1.5°C.3°D.0°2.我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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