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tAAA对预缴税款税务处理法律依据问题的探讨

对预缴税款税务处理法律依据问题的探讨虽然现行税收实体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于纳税人不按照规定依法预缴税款应否征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行为必须

对预缴税款税务处理法律依据问题的探讨 虽然现行税收实体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于 纳税人不按照规定依法预缴税款应否征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却没有 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 才能执行的原则,不应当对其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由于这个问题不仅 涉及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所得税,还涉及到现行开征的大部分税种, 直接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税款缴纳的义务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法律责 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为便于分析 问题,先从引发争论的房地产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谈起。 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出自《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6]31号),其核心内容是明确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预售收入须 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 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然后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这是企业所得税实体 法对应税所得的确认进行具体规定,其实质并不是对预售收入进行所 谓的“预征所得税”,只是对税法与会计规定的差异所进行的纳税调 整。纳税人如果没有对其预售收入依法进行确认应纳税所得,则必然 对其当期的应税所得构成影响。至于纳税人是否会因此减少当期应缴 所得税,则要视其是否实际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进行区别对待。如果 纳税人当期预售收入应确认的所得小于本期和前期可弥补的亏损,则 不会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对此应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 虚假申报处理;如果纳税人预售收入应确认的所得在弥补完本期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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