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分析论文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分析论文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分析论文  xx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落下帷幕,实施至今亦有段时日。从宏觀上看,就侦查程序而言,修法过程中花费了一定的篇幅对这一程序给予了改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分析论文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分析论文 xx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落下帷幕,实施至今亦有段时日。 从宏觀上看,就侦查程序而言,修法过程中花费了一定的篇幅对这 一程序给予了改进和完善。其中,最具表率作用的当属在第二编新 增第八节,正式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制范 畴,标志着我国在特殊侦查措施合法化进程中迈出了重要一步,极 具里程碑意义。再者,此次修法还将“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 交付”也归入“技术侦查措施”的章节标题之下,但在笔者看来, 此种立法体例设置是欠缺考量的,明显混淆了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 系,造成了相当的误解和混淆。因此,本文所讨论和阐述的技术侦 查措施是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所规定的两种特殊侦查 措施排除在外的。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目的是为了解 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是特定的社会时期经过价值 衡量和价值选择后的结果。技术侦查措施的产生和适用也不例外。 在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必要性,那么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 原因: 犯罪形势的变化开展深刻地影响着侦查措施的开展。“犯罪与 侦查是人类社会开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侦查与犯罪相伴而 生,侦查史的对立面就是犯罪史,没有犯罪就没有侦查。”[1]社会 的整体开展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犯罪水平的不断提高。因此,为了 使犯罪始终在国家权力控制和管理的范围之内,就必须不断地提升 和改进侦查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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