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doc20)-质量制度表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的质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种子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的质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 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相关专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2 、; 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 、经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种子检验员发给检验 员资格证。种子检验员资格证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 理机构统一印制,按规定条件核发,并在网上公布。种子检验员 应持证上岗。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应配备与种子 质量管理业务相适应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种子检验员。 第五条 凡是在本自治区内从事种子生产与经营活动的企业, 2 均应配备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种子检验员。 第六条 申领种子检验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向自治区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检验员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者的相关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第七条 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检验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的法规和标准; (二)对辖区内种子企业检验室进行指导和审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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