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城镇整体卫生管理水平,巩固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建立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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