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四全文
合同法解释四全文 合同法解释四全文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
合同法解释四全文 合同法解释四全文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 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 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 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 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 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 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 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 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 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 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 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 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 展折价补偿。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 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回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 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