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 抽样检测暂行规定
金华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行为,客观、 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
金华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 抽样检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行为,客观、公正、 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 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钢筋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在 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检测结 果作为评价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的主要项目有: 1、混凝土强度; 2、砌体承重结构砌筑砂浆强度; 3、外墙砂浆饱满度; 4、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 5、钢筋保护层厚度; 6、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第四条 除第三条第四项外的其他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应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