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组织专家实地核查量化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组织专家现场审查量化表规定和要求需要组织专家现场审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组织专家现场审查量化表 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作人员进行核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 需要组织专家现 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 场审查的依据 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 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查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的确定 卫生行政部门专业人员及奇数数量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及人数 根据申请的事项,审查相应的内容: 1.床位:审查实际开放床位数,床位配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2.科室设置:审查医疗机构科室设置,科室设置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3.人员配备:审查医生、护士、卫技人员花名册和资格、执业、职称证,人员与科目(诊疗技 术)相符情况,人员配备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现场审查内容和 4.业务用房:审查建筑面积、业务用房等,业务用房能满足诊疗要求,诊疗功能分区、流程合 要点 理,业务用房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功能布局合理,诊疗功能分区、流程合理。 5.设备配备:审查基本设备、病房每床单位设备和其他设备配备情况,设备配备达到相应的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 6.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制、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齐全、实用。 若医疗机构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的,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程序和内容核查。 第一种方式:由申请人作筹建期情况汇报后,按专业分组,各专家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等设置标准和诊疗常规对新建医疗机构各相关科室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种方式:现场审查人员进行现场审查时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和说明理由,制作现场审查笔 现场审查的实施 录。全部内容审查完成后,审查人员应将现场审查笔录提请申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审核 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在笔录上签署。申请人拒绝签署的,审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拒签情况。如 果现场审查通知书送达无效且无法上门进行审查的,在审查笔录中签署审查意见;对由于申请 人的原因导致审查人员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完成审查事宜的,可申请办理延期或中止审批。 第一种方式:专家现场审查完毕后,向申请人反馈相关验收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后填写《专 家现场审查意见》及验收结论。审查人员将专家结论进行汇总后,对经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 的,审查人员应作出符合的结论;对经审查不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审查人员在作出不符合结 现场审查结论的 论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理由、改正内容和复查时间。审查人员应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确定 第二种方式:对经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员应作出符合的结论;对经审查有部分或 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员在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理由、改正内容和复 查时间。审查人员应将核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现场审查报告 第一种方式:形成《专家现场审查意见》。第二种方式:出具《现场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