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部分)
4 场地、地基和基础4.1 场 地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①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②有利、不利等地
4场地、地基和基础 4.1场地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①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②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 与开裂的危险。 4.2地基和基础 符合下列的情况,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1)丁类建筑; (2)6度时各类建筑; (3)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 (4)8、9度时,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 类建筑。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当基础无腐蚀、 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 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存在软弱上、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可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 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不 再进行第二级鉴定。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 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