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物权法定原则
地役权与物权法定原则 汪顺荣 【摘要】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地役权这一新法律制度,填补了用益物权体系的一大空白。本文从地役权的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入手,着重分析了地役权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关系――地役权
地役权与物权法定原则 汪顺荣【摘要】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地役权这一新 法律制度,填补了用益物权体系的一大空白。本文从地役权 的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入手,着重分析了地役权与物权法定 原则的关系――地役权对物权法定原则不足的弥补以及对物权 法定原则的遵循,以彰显地役权这一重要物权的独特价值。 【关键词】地役权;物权法定原则;弥补;遵循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是指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创设,也不能 变更。这一原则使得不动产人基于物权在利用他人不动产 时缺乏意思自治的空间,而必须依照法律的强行规定。依我 国《物权法》,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 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可见,地役权具有权 利内容的不确定性以及意定性和包容性特点,为当事人在利 用他人不动产时提供了意思自治,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起 到了弥补作用。 物权法定原则被视为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整个物权 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为制定物权法的首要规定的原则 之一:[1]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