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责任承担

一、挂靠形式1、车辆挂靠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一是从车辆营运类型上,可分为客运车辆挂靠和货运车辆挂靠。其中客运车辆挂靠又分为长途客运、市内公交运输和出租汽车运营等。二是从车辆来源上,分为

一、挂靠形式 1、车辆挂靠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一是从车 辆营运类型上,可分为客运车辆挂靠和货运车辆挂靠。其中客运车 辆挂靠又分为长途客运、市内公交运输和出租汽车运营等。二是从 车辆来源上,分为由挂靠者自选购车和由挂靠单位指定购车两类。 挂靠单位指定购车又有向挂靠单位购买和向挂靠单位指定的汽车经 销商购买两种。三是从购车款来源上,一般有挂靠者自筹资金购 车、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方式购买,和以汽车消费贷款方 式购车挂靠三种。四是从挂靠关系的形成过程上,分为初始挂靠和 继受挂靠两种。前者是指挂靠者与挂靠单位最初形成的挂靠,后者 是指在挂靠关系形成后,挂靠者又将挂靠车辆和挂靠合同转让给他 人所形成的新的挂靠关系。五是从挂靠关系形成原因上,可分为政 策性挂靠和非政策性挂靠。如因国家政策要求客运经营不允许个体 经营,使得个体车主在客运经营时不得不选择挂靠,便为政策性挂 靠。六是从挂靠单位收取的费用上,实践中存在免费挂靠、收取一 定管理费的挂靠和取得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挂靠。如在长途客 运和市内公交车辆挂靠中,挂靠单位因向挂靠者提供运营线路,一 般会从营运收入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或变相收取高额“管理 费”。 2、车辆挂靠的主要特征。一是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名义 车主为挂靠单位,实际车主为挂靠者。二是车辆由挂靠者出资购 置。三是挂靠单位虽为名义车主,但不具备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是车辆运行权由挂靠者掌控,名义 车主不参与车辆经营。五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挂靠合同来约定。 二、相关法律适用 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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