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劳工法例与劳工权益
香港的劳工法例与劳工权益香港的劳工法例在九七年回归前后变化不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的“基本大法”.但可以说,《基本法》的制订对香港的劳工法例没有带来直接的影响,《基本法》
香港的劳工法例与劳工权益 香港的劳工法例与劳工权益 香港的劳工法例在九七年回归前后变化不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的“基本大法”.但可以说,《基本法》的制订对香港的劳工 法例没有带来直接的影响,《基本法》只是重申香港的法律可顺利过渡,香港过 往签署的国际公约(包括国际劳工公约)继续有效。现时香港并没有类似中国大 陆的《劳动法》以全面规管各类劳工权利,而是有不同的法例对各个方面作出规 范。主要的劳工法例,包括保障基本工作待遇的法律《雇佣条例》,规范工会权 利的《职工会条例》,关于保障工伤职业病的《雇员补偿条例》及各类职业病条 例,处理劳资纠纷的《劳资关系条例》,《劳资审裁处条例》等。 以下我们从几方面去介绍香港劳工法例对劳工的保障及其所存在的局限。 基本雇佣条件的规定 保障雇员的基本权益的法例是《雇佣条例》,该条例对于雇员的休假日、支付工 资方法、终止合约的补偿等等作出了规定。 不过,一名劳工要受《雇佣条例》保障,必须首先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劳工与 聘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雇佣关系,若是雇佣关系,才受《雇佣条例》保障,不 过法例并没有对雇佣关系作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法庭的一些案例,我们在绝大 部分情况下可以判别劳工是否雇员。一般而言,考虑因素包括聘用者提供的各项 服务条件和工作情况,一般较易分辨的是一些保障业内的经纪,建筑地盘的判头便 不是雇员,不受《雇佣条例》保障.第二个条件是,是否符合《连续性契约》,法 例规定雇员每星期工作18小时或以上,连续工作4星期,即属于《连续性契 约》,可以享有各项《雇佣条例》规定的保障(工资保障、工伤权益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