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消防验收申办指引10-9.doc

民办教育机构消防验收申办指引(根据区公安消防大队意见整理,仅供参考)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国和主席令第6号);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3

民办教育机构消防验收申办指引 (根据区公安消防大队意见整理,仅供参考)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国和主席令第6号);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教育机构报批业务办理程序及说明》(明确 “办学场地必须提供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面证明”材料); 4、《关于印发〈顺德民办教育机构消防验收工作协调会议及专项检查 纪要〉的通知》(顺教[2010]35号)。 二、申报对象: 1、所有民办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非学历教育培 训机构)的申请开办、变更办学场址,以及到期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均须按规定向申办主管部门提交消防验收(检查、 审核、备案)书面证明材料。 2、民办教育机构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因此凡进 行土建、装修、系统安装等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 备案,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10、11、12、58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8、14条) 三、申报受理机关:县(区)级及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镇街一级派出 所、消防中队暂时没有受理权限。(《消防法》第15条、《建设工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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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消防验收申办指引(根据区公安消防大队意见整理,仅供参考)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国和主席令第6号);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教育机构报批业务办理程序及说明》(明确“办学场地必须提供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面证明”材料);4、《关于印发〈顺德民办教育机构消防验收工作协调会议及专项检查纪要〉的通知》(顺教[2010]35号)。二、申报对象:1、所有民办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开办、变更办学场址,以及到期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均须按规定向申办主管部门提交消防验收(检查、审核、备案)书面证明材料。2、民办教育机构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因此凡进行土建、装修、系统安装等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备案,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10、11、12、58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8、14条)三、申报受理机关:县(区)级及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镇街一级派出所、消防中队暂时没有受理权限。(《消防法》第15条、《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规定》第4条)四、申报程序:(一)独立工程(指整体建筑全部用于教育功能的工程):1、动工前,办理土建(或装修)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第一步)2、竣工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意见书(第二步)3、验收启用后,再由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意见书(第三步)。(二)局部工程(指租赁建筑物部分楼层或室场进行改造、装修办学的工程):1、提交本栋建筑物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第一步)2、租赁部分已改变用途的(包括原为住宅、办公、商业、企业场所变更为教育功能等等),必须按程序办理消防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第二步)3、租赁部分办理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意见书(第三步)(三)其他特别要求:1、凡于1998年8月31日前建成的教育功能用房,而且一直无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的教育机构,经查核其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标准的,可直接按程序办理消防备案手续。2、凡于1998年8月31日前建成并已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的教育机构,必须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后,按程序办理消防验收手续。3、凡于1998年8月31日前建成,但至今仍无法提供房地产权证明的教育机构,必须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后,按程序办理消防验收手续。4、凡于1998年8月31日后建成的教育功能用房,全部要按程序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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