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消防验收申办指引10-9.doc
民办教育机构消防验收申办指引(根据区公安消防大队意见整理,仅供参考)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国和主席令第6号);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3
民办教育机构消防验收申办指引 (根据区公安消防大队意见整理,仅供参考)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国和主席令第6号);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教育机构报批业务办理程序及说明》(明确 “办学场地必须提供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面证明”材料); 4、《关于印发〈顺德民办教育机构消防验收工作协调会议及专项检查 纪要〉的通知》(顺教[2010]35号)。 二、申报对象: 1、所有民办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非学历教育培 训机构)的申请开办、变更办学场址,以及到期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均须按规定向申办主管部门提交消防验收(检查、 审核、备案)书面证明材料。 2、民办教育机构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因此凡进 行土建、装修、系统安装等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 备案,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10、11、12、58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8、14条) 三、申报受理机关:县(区)级及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镇街一级派出 所、消防中队暂时没有受理权限。(《消防法》第15条、《建设工程消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