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发文,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 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土地
山东发文,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字号 (2022) 13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 征地群众 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土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涉及土地征收成片 开发的,按 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征收土地程序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认为符合法律规 定、确需征收的, 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 收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的安排、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 10 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 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市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被 征地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勘测定界单位现场勘测调查, 查明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 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下同) 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土 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调直确认表》,并由调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 加现场调 查、清点、确认.不能直接到场的,应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末委托他人代理, 经通知仍不到场的,由 参加调查的各方将现场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 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 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将调查 结果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异议反馈渠道提出,有关部门应 及时复核 并妥善处理。 (三)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政府在组织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组织开展社 会稳定风险评 估,重点围绕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等,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土地使 用权人代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因征地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 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防范 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 属于中风险但可通过防范措施及处置预案化解为低风睑的,方 可实施征地。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政府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个工作日内,组织自 然资源、财政、 15 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 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四至范围、地类、面积、补 偿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和异议 反馈渠道、听证有关要求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定后,市县政府应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 围内公告,并将《土地所有权调查确 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一并公示,公告时间不 少于日。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