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第一篇: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 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 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 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30%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 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 害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九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符合协商收费 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一)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难度和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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