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诺齐克的自由意志

论诺齐克的自由意志罗伯特·诺齐克出生于美国纽约一个犹太家庭,是美国的哲学家,也是哈佛大学的教授。他对政治哲学、决策论和知识论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于1974年以自由意志主义的观点出发对其同事罗尔斯出版

14210730050142107300541421073006614210730074 第六组 陈柏涵程诗滢黄颖珺林依颖 论诺齐克的自由意志 · 罗伯特诺齐克出生于美国纽约一个犹太家庭,是美国的哲学家,也是哈佛大学的教授。 1974 他对政治哲学、决策论和知识论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于年以自由意志主义的观点 出发对其同事罗尔斯出版的《正义论》提出了很多质疑与批评,并整合成了《无政府、国家 与乌托邦》这本著作。本文主要结合这本著作的观点来论述诺齐克的自由意志。 一、论原初状态 诺齐克认为,国家是从自然状态中产生的,不是个人有意设计的产物。这与西方流行的 契约论的解释不同,被有些学者称为反契约论解释。诺齐克认为,国家的产生经历了以下四 个阶段: , 第一,保护性社团的兴起。诺齐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久而 久之,这些人会形成一个相互保护的社团,当社团的任何一个成员的权利遭到侵害时,社团 都可以出面维护他的权利。但是,当同一社团内的成员发生纠纷时,社团可能采取不干预政 策,也可能会处理不当而造成内部的不和。为了避免前述情况的出现,某些专业性的出卖 , 保护性服务的机构便产生了。它专门出售保护服务,为委托人进行惩罚和索要赔偿这种专 门的机构被诺齐克称为保护性社团。 第二,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出现。一个地区会有许多不同的保护性社团,他们分别给不同 ,, 的群体提供保护服务当不同机构的委托人之间发生冲突时这些委托人所属的保护性社团会 进行各种形式的协商、谈判甚至流血冲突,最终形成一个超越所有保护性社团的占支配地 位的保护性社团。 第三,超弱意义的国家形成。一个存在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地区内,会存在两种人,一 种是支配性保护机构的委托人,另一种是不想或没有能力加入这个保护机构的独立者。当委 , 托人与独立者之间发生冲突时原则上,独立者有权利进行独自行动,对侵犯其权利的人进 行报复。但是,由于独立者的个人行为不一定符合支配性社团已经认定的“维权程序”,因 此,独立者的强行正义行为被支配性保护社团所禁止。这样,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就将垄断全 部的惩罚和索赔的权力,形成了事实上的国家,这种国家被诺齐克称为超弱意义的国家。 第四,最弱意义的国家的诞生。超弱意义的国家虽然获得了对使用强力的垄断权,但独 立者强行正义的举动被禁止,即使独立者的权利确实遭受到支配性保护社团成员的侵害,因 , 此,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独立者的权利。有鉴于此,诺齐克提出超弱 意义的国家要使自己对强力的垄断成为合法的和合乎道德的,就必须给因强行自卫权利被禁 止而遭受损失的独立者以赔偿。而赔偿独立者的的方式就是对他们也提供保护性的服务,以 抵消他们与这一保护性机构的缴费顾客间的冲突中的损失。这样,超弱意义的国家就既拥有 了强力的独占权又能为所有公民提供保护服务,形成了最弱意义的国家。 二、论分配正义 在最弱意义的国家的基础上,人们不禁要问,国家是否能够比这样“守夜人”式的国家 管更多的事情?其结论是否定的。诺齐克认为每个人对自己拥有的资源都有所有权,并有处 置这些资源的绝对权利。如果国家进行再分配,就一定会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因此,诺齐克 宁愿用“持有”来代替“分配”一词,并提出了他关于持有正义的理论:第一,是获取的正 义原则,即一个人对无主物的获取,如果过程是合法的,不损害到其他人,那么这个获取就 是正义的。第二,是对转让的正义原则,一个人想要从另一个持有者那里获得对一样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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