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安全规章制度样本
5.9.1液氧槽车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槽车管理使用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要求》中相关要求。5.9.2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和泄爆阀。5
5.9.1液氧槽车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槽车管理使用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 安全管理要求》中相关要求。 5.9.2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和泄爆阀。 5.9.3槽车首次灌装液氧前,应严格脱脂,经充足预冷。灌装液氧不得超出贮罐容积95%。接头软管必需专用。 5.9.4灌装液氧时应预防外溢,并有专员在场监护。灌装过程严禁发动槽车。 5.9.5应严防撞击液氧槽车或受较大振动。 5.9.6行驶液氧槽车,应避开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并限速行驶。必需经过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时不得停靠。 5.9.7放出液氧时,应控制好放出速度,并保留槽车容积5%液氧,不得放光。 5.9.8液氧槽车内有液氧时,不得修理汽车。 5.9.9定时取样化验液氧槽车内液氧中乙炔含量,其浓度不得超出0.1ppm,不然应加热吹扫。 5.9.10液氧槽车行驶时,应监视槽内压力,严禁超出要求值。 5.9.11输送液氮、液氩槽车应参考实施液氧槽车输送要求。操作液氮、液氩人员应有防护方法。 5.10充装氧气和气瓶管理充装氧气和气瓶管理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5.10.1气瓶充装前须经专员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处理,不然严禁充装。 a.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要求,或漆色、字样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种类; b.安全部件不全、损坏和不符合要求; c.不能判明瓶内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d.钢印标识不全或不能识别; e.超出检验期限; f.瓶体经外观检验有缺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 g.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或变形。 5.10.2充装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