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任教任课规范

教师任教任课规范为保证我校教学质量,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关于全 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一、任教资格.思想品德条件: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

教师任教任课规范 为保证我校教学质量,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关于全面提高 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任教资格 1 .思想品德条件: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自觉践行《教师师德及学术道德 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2 学历条件: .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岁以上在职在岗教师不再做学历要求。其它教师必须同时 35 具有所教专业的全口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和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我校新 进的专任教师必须具有博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学历。 3 外语水平: . 新进教师应具有国家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合格证书,艺术类须过英语三级,外语类须过 专业四级。 4 普通话水平: . 均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文科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现代汉语课和口语教师 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5 .必须依法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6 .必须具有学校颁发的相应教学岗位聘书。 7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教学资格: . 以各种借口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 (1) 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者。 (2) 经学校认定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3) 依法被撤销教师资格者。 (4) 每学期开学前各院(系)应将所有任课教师的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查,未经教务处批 准安排不具备以上任教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教学任务的,其教学工作量一律不予以认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作出相应处理。 二、任课规范 新进的青年教师均须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新进教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院人 号)的要求参加统一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以便尽快地开展教学等各项工作。 [2010]38 院(系)须为新进教师安排一名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态度严谨,教学效 果好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导师,严格训练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功, 认真检查各个教学环节,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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