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信息调度制度通用
安全信息调度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对下属矿(项目部)安全信息调度管理。 第二条 安全信息调度报告第一责任人为矿长(负责人),第二责任人为安全副矿长,第三责任人为安全科长或经矿长
安全信息调度制度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