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论共同经营追溯调整中“商誉”的内涵(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纵论共同经营追溯调整中“商誉”的内涵(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共同经营是201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以下简称“40号准则”)首度界定的会计概念,“40号准则”对共同经营的判定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 纵论共同经营追溯调整中“商誉”的内涵(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共同经营是201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以下简称“40号准则”)首 度界定的会计概念,“40号准则”对共同经营的判定标准及确认与计量原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并要求在首次执行日需要对共同经营进行追溯调。但仔细研读“40号准则”第二十二条的具体内 容,笔者发现其中所描述的“商誉”一词易引发歧义,本文拟对此展开深入研究,藉此推动共同 经营追溯调整的顺畅实施。 一、对我国会计标准中“商誉”概念的深度剖析 2001年以前,我国曾一度将商誉界定为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但企业自创的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 笔者注意到,在商誉被界定为不可辨认无形资产的阶段,仅仅将其停留在概念归属层面,相关会 计标准并未触及商誉的确认与计量。 在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曾明确了“股权投资差额”的 概念,并进一步将“股权投资差额”划分为“借方差”和“贷方差”,且要求在投资有效期内对 “借方差”和“贷方差”进行摊销,摊销结果被分别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和贷方。由于“贷 方差”的摊销具有调增当期盈利水平的“功效”,有些上市公司就通过“操控”股权投资初始计 量环节的“贷方差”来获取“一劳永逸”的“功效”。为了遏制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贷方差”的 摊销来操纵利润,我国也曾一度只准许确认“借方差”、不准许确认“贷方差”,并由“资本公 积”来取代“贷方差”。 在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框架下,只有发生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时才有 可能确认“商誉”。通过研判《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我们不难发现,商誉的确 认和计量又被进一步区分为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两个层面。所谓个别报表层面的商誉,是针对吸 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情形而言的。由于在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方式下,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 废除了,在会计核算中要求将被合并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口径纳入到购买方的账 户中来加以确认与计量,当购买方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大于并入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时,在购买 方日常账务处理及其个别报表层面就必须确认、计量并披露商誉。所谓合并报表层面的商誉,是 针对控股合并情形而言的。由于在非同一控制的控股合并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购买方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