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0725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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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7-11-16 建质[2007]2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 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 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 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 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