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
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 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 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 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 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没有限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现实中保管不 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 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保管合同特的特征 1、 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 的劳务或服务。 2、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 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 第1页共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