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摘要:大学生兼职现象已经成为高校中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一方面,兼职有利于促进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分担部分家庭负担,但随之而来的是,在兼职期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总是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摘要:大学生兼职现象已经成为高校中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一方面,兼职有利于促进大学生 的社会化进程,分担部分家庭负担,但随之而来的是,在兼职期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总是 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本文从法律适用角度首先指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 要原因在于该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面前遇到了巨大的困境。本文最后从完善大学生兼 职立法、强化雇佣关系及提高大学生维权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 合理化建议。 :;;;;;;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动权益 I.. 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损法律原因分析 1.1 现行立法否认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 1995309(> 原劳动部规章劳部发〔」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309)12:“. 的意见》以下称号意见,,第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 .” 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依据此项规定,学生与用 . 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协商的, .“”. 可以签订也可以不签订。由于勤工俭学不是劳动部所称的劳动,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 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以及同工同酬原则限制,工作时间方面不受劳动基准法限制,用人单 . 位也没有义务为学生交纳社会保险费,自然学生在劳动中受伤甚至死亡也不能认定为为《劳 “” 动法》所称的工伤等等。 1.2309 司法实践错误的理解劳部发号意见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 30912:“.. 号意见第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 ” 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该条文没有解释清楚,在逻辑上是有缺 陷的。依据本条规定,若在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自愿协商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合同 ; 双方建立的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那理所当然地要受劳动法调整如果不 .?: 是劳动关系那是不是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可能是勤工俭学的大学 生无论签订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是如果该意见的立法原意是这样, “” 那又何必多此一举地说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本条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缺陷。 2, 309 309 号文件已与当今社会高校发展现状脱节,文件适用的基础己经不存在。号 文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当时,学生的学费由国家承担,工作由国家分配,学生不需 ; 要外出打工即使有参与工作的学生,人数也很少,而且,这些工作岗位和学生都在学校的 控制之下。因此,勤工助学的学生不适用劳动法是可行的,学生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现在 高校对学生实施的制度是收学费不分配工作,部分高校甚至鼓励在校学生到社会中工作锻炼, 309 因此,号意见适用的基础已经丧失。 309 即使承认号意见的法律效力,很多人也误读了这一法条。他们认为凡是学生打工都 可以归入勤工助学的范围于是顺理成章地认为学生打工都不受劳动法保护。但事实上,他们 “”“”2007 扩大了勤工助学的范围。兼职大学生与勤工助学大学生的范畴是完全不同的。 626 年月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学管理办法》也明确地表明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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