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株洲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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